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158号
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源县永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驰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源县永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752.99元,由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受理费54752.99元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阳县桂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