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6215号
原告:田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郭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田某诉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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