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3769号
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1号武汉光谷企业天地4号楼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年4月3日收到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的《撤诉申请书》,其上载明,该公司已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