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密益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财保35号

申请人:***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黄田农场十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60248W。

法定代表人:周洧均,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飞湖路30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884N。

法定代表人:郭小民。

申请人***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 250 028元或者同等金额的债权。申请人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全金额为1 250 02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 250 028元或者同等金额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如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