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202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永锋
审判员  王圣佳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窦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