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培,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飞湖路30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884N。
法定代表人:郭小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如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