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5593号
原告: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前进街13号前进小区和苑3号楼负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632681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飞湖路30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88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浚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商业街6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14RKA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浚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正源国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 小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院印)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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