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2民初587号
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536621。
法定代表人:邱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广东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52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5884N。
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阿衣夏木·托乎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迪丽拜尔·铁木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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