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3774号
原告:***,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富悦街52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瑞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