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

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与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9997号
原告: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栋(10)。
法定代表人:张萍,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28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全民易装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后收取计537元,由原告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胡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