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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95号
原告:南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6027196B。
法定代表人:曾凤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浪,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艺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6986。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南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