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23民初1368号
原告:刘跄跄,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69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跄跄与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跄跄于2023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跄跄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跄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1元,退回原告刘跄跄376元,由原告刘跄跄负担25元。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