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23民初1366号
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韩圩村永陈路与胡家沟交汇处东北角东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15XF3J(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花,固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桂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瓦湖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NARFM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69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桂柳食品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3元,减半收取4107元,退回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3582元,由原告宿州市宿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