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6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毛锋,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写字楼16-1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鹤峰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72562.69元二、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28日的利息、罚息48595.64元及自2018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279300元(以本金9972562.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三、被执行人***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编号为1712150008《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所登记质押股权以判决第一、二项金额为限,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572.34元(以9972562.69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9日止)六、案件受理费4209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77468元,以上款项共计10489596.6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89596.6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