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2财保8号
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8号武陵国际装饰城一期B01栋538-540号。
法定代表人:徐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北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写字楼1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将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工程款冻结150万元。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150万元。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