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大厦写字楼16-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U。
法定代表人:林际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汉园,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官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白庙街道官堰社区果园二路金果园门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G。
法定代表人:王清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纪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官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堰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视纪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汉园,被上诉人官堰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红到庭参加询问。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视纪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官堰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官堰居委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既然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其不应审理本案。一审法院未依法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官堰居委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平台“子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于此情形下,一审认定涉案平台无法正常运行,进而推定视纪科技公司违约,官堰居委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没有证据支持。3、一审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而确认官堰居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是错误的。其一、官堰居委会只是主张涉案平台子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并非整个平台无法运行。依官堰居委会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单》及付款情况,也可证明视纪科技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如果仅是子系统不能使用,视纪科技公司可对此进行维修,或返还相应的费用,或减免质保金,而不必然导致官堰居委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其二、涉案软件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未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确定,一审认定系视纪科技公司的原因,是无依据的推论。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在视纪科技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官堰居委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视纪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涉案项目尚在质保维护期内,即使存在运行不畅的问题,也不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一审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确认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官堰居委会答辩称,视纪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视纪科技公司一审应诉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其已认可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官堰居委会已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视纪科技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案涉合同已依法解除。3、涉案平台由几个子系统组合而成,子系统无法使用,必然导致整个平台无法正常运行,一审认定涉案平台无法达到官堰居委会的使用目的,符合客观事实。4、据相关信息显示,涉案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是因视纪科技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缴付服务费被关闭云服务器而导致,类似情况不止官堰居委会一家,涉及视纪科技公司多个客户,由此表明视纪科技公司缺乏诚信,难以继续履行合同。
官堰居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荆门市掇刀区官堰社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购项目合同》;2.判令视纪科技公司返还官堰居委会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37500元;3.诉讼费由视纪科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官堰居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社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服务项目,视纪科技公司中标该项目。2017年6月5日,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了《荆门市掇刀区官堰社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购项目合同书》,视纪科技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该信息平台各子系统的开发、测试、信息集成、升级和维护、75英寸液晶电视及阿里云服务器采购。合同约定视纪科技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0个日历天内完成服务的采购、安装、调试、软件开发、测试和安装,以及系统的联调达到正常的使用要求,平台运营后质保维护期为3年。合同总价款2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即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即75000元;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即75000元;项目系统平台上线营运两个月,官堰居委会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5%,即87500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平台上线营运一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后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购项目于2017年8月16日经双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智慧养老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服务机构后台管理系统、用户终端、服务人员终端、志愿者终端用户使用手册文档、75寸液晶电视一台、云服务器一套。经验收,智慧养老平台前台系统功能、后台系统功能、平台使用手册验收合格。项目验收单记载项目验收资料以及文档已基本齐全,达到了项目验收条件,官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在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官堰居委会已向视纪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237500元,尚有12500元质保金未付。
官堰居委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子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经向视纪科技公司反映,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2018年8月27日,官堰居委会以书面方式向视纪科技公司送达了问题处理告知函,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同年12月14日,官堰居委会向视纪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要求视纪科技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向官堰居委会返还已付的价款23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签订的系政府采购合同,但合同的标的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故可准用技术服务合同。视纪科技公司的合同义务除了采购75英寸液晶电视外,主要义务则是开发相应的技术软件,并保障在服务期限内其提供的信息平台正常平稳运行。其合同的履行期限即为视纪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期限,但视纪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其提供的信息平台不能正常运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视纪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官堰居委会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在于相关数据的快速采集、信息的集成、数据的分析,以节省人力,现因该信息平台无法正常运行,官堰居委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官堰居委会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视纪科技公司抗辩,其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债务已按约定履行而终止,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官堰居委会请求解除合同,实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官堰居委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故确认官堰居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该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官堰居委会请求视纪科技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237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合同条款中包含了视纪科技公司提供的实物75英寸液晶电视和阿里云服务器,官堰居委会对此亦应当返还给视纪科技公司,因视纪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视纪科技公司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官堰社区居民委员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荆门市掇刀区官堰社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购项目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4日解除;二、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道办事处官堰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2375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视纪科技公司提交一份短信记录;拟证明阿里云服务器使用期至2020年6月20日,涉案平台无法登录不是因云服务器未缴费被停掉而引起,视纪科技公司可续费保证合同继续履行。
官堰居委会对该证据的来源、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收发短信的双方均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其内容与本案争议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该份电子数据系单一证据,其是否来自视纪科技公司、其所涉云服务器是否与保障涉案平台运行正常的云服务器一致,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此不予采纳。
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为,1、一审法院对本案未移送管辖,程序是否违法;2、官堰居委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视纪科技公司上诉称,既然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上,一审法院未依职权移送管辖,程序违法。
官堰居委会主张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无须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一审中,视纪科技公司从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视为其认可一审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是于立案审查时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不能再依此移送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不违法。
首先,就本案案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采购项目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视纪科技公司为官堰居委会定制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各子系统的软件安装、调试、测试及联调,维护其正常运行,以及采购75英寸液晶电视及阿里云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提供技术培训、软件升级及线上运营等服务,官堰居委会为此支付货款、报酬等价款。由此可见,双方至少形成买卖合同、定作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三种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以其中之一种合同类型来确定本案案由,还需依双方具体争议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2、官堰居委会一审起诉确认其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对整个合同行使解除权,即双方争议的是整个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此,本案不属单一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是一个综合的合同纠纷,故本案也不应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3、官堰居委会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是涉案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该故障的成因并不涉及技术成果或技术秘密等争议,即双方实无技术问题争议。于此,将本案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也与双方争议不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故本案案由实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亦为合同纠纷,其在判决理由中仅是准用合同法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未将本案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视纪科技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已将本案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理解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由该条反向解释,当事人不就合同中的技术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则不由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技术问题无争议,故无须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一审法院基于定作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无须进行移送管辖。
其三,一审中,视纪科技公司对本案予以应诉答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不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下,视为视纪科技公司认可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于此,视纪科技公司二审主张一审法院不具管辖权并应予移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
视纪科技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官堰居委会对其提供的设备已进行验收,并支付相应的合同进度款,由此也表明视纪科技公司履行完毕。视纪科技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官堰居委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况且双方是在合同售后服务期间产生争议,只要视纪科技公司提供有力的售后服务,涉案合同可继续履行下去,其对官堰居委会解除合同有异议。
官堰居委会称视纪科技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信,其提供的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及子系统自安装完成就无法上线运行,官堰居委会多次与视纪科技公司沟通解决问题,但视纪科技公司不予理睬,致使该系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官堰居委会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已向视纪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视纪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故本案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视纪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看,官堰居委会是想通过订立涉案合同实现本辖区内养老信息的采集、集成等服务工作得到高效、便捷地开展,因此,视纪科技公司保障其软件系统正常运行是其主要合同义务。而从官堰居委会一审保全的证据及《问题处理告知函》的内容看,视纪科技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无法登录,更无法正常使用,其未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至于视纪科技公司主张该平台存在故障的是各子系统,并非整个平台不能工作,其可进行修缮、维护达到合同要求。从涉案合同附件内容看,整个平台包括三维地理信息支撑平台、人口管理子系统、老年人信息管理子系统、养老服务受理子系统、志愿者积分管理子系统、移动应用系统等软件系统,其子系统是整个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无法正常使用,则整个平台功能无法得以实现。因此,视纪科技公司主**台只有子系统有问题,不能因此推定整个平台无法使用,显然不能成立。况且,官堰居委会已就平台存在的问题发出告知函,视纪科技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予以回应及给予解决,由此亦表明视纪科技公司存在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关于官堰居委会能否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前所述,视纪科技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官堰居委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官堰居委会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因此,官堰居委会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依法有效。
至于视纪科技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并要求继续履行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此,官堰居委会已发出有效的解除合同通知,涉案合同已依法解除而终止,视纪科技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不存在。其次,自官堰居委会签订合同以来,无证据证明其从该合同获得履行利益,且该合同已履行期满,官堰居委会的期限利益未按时实现,再继续履行合同对官堰居委会无益。因此,视纪科技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视纪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马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亚芬
书记员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