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祥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汇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郴州祥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588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原告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汇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郴州祥昇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103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正数第三行“二、驳回原告湖南汇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原告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