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七街九委。
法定代表人:常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依米兰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
法定代表人;范杏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初425号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中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依米兰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民四商初字第4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