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3801号
原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利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48518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