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4执异8号
***微山县荣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微山县荣发物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微山县荣发物资有限公司称,2014年6月22日,***与被执行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购买煤炭1300吨。当***将煤炭运抵被执行人处后,因被执行人停止生产,被执行人将该煤炭退还给***,但煤炭一直存放在被执行人处。现仙桃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存放在原麦芽厂院内的约1000吨煤予以查封,侵害了***的合法权益,要求仙桃法院解除对该煤炭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称,***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该煤炭属被执行人所有。***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称,***的陈述属实,该煤炭于2014年10月已经退还给***后一直存放在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内。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9004执57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存放在原麦芽厂院内的约1000吨煤炭。***湖北丰硕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查封的煤炭属其所有,要求本院解除对煤炭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存放在被执行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内的约1000吨煤炭的权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同时还规定:对***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争议的煤炭一直存放在被执行人公司内,***提供的协议书真实性难以确定,且不足以排除被执行人对该煤炭的权利。故***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微山县荣发物资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