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602民初4180号
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本金利息合计共127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与原告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定金,原告按约定把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催促被告及时付清剩余的10000元。然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甚至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在催促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与原告签订《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芗城支行银行历史流水,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该购买设备用于港尾镇招商置业四区。2、原告从被告处现场拍回照片及《货物证明书》,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至被告处。3、货运车车主***行驶证,证明货运车车牌为闽E×××××号。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GGD配电柜发电机开关柜,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收货单位为港尾镇招商置业四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剩余10000元货款在货物送到工地时付清,并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转账存入定金5000元。根据原告从被告现场拍回的照片上显示三浩电气GGD配电柜发电机开关柜及根据《货物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招商置业公司四区物业管理处责任人***、运送三浩电气GGD配电柜发电机开关柜的货运车车主***,车牌号为闽E×××××号予以证明,证明内容如下;招商置业公司四区配套项目起步工程项目所用发电机开关柜由漳州三浩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并运送现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应予支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经违约,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诉求按月利息1.5%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还款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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