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1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闽06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7)闽06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冻结的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沈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