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