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3民初114号
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固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中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金丰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市恒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88元,减半收取计63094元,由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治国
审判员 赵振亚
审判员 张 熠
法官助理王更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