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健美,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到庭,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个别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人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信息。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并询问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为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兰坛
审判员 马儒英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