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8执29号
申请人南京润兆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250325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且将其均纳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光虎
审判员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书记员 万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