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63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2884311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旸,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16元,减半收取计8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付沙沙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