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因事隔时间较久,故***对细节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能存在疏漏。即使***或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或瑕疵,但总体上的证明力也足以证明诉请主张。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署期为2014年8月1日的借据,该借据载明时任南京德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郑国宇向***借到现金50万元,郑国宇提供车辆及其本人房屋作为抵押,借期为2个月。郑国宇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加盖德强公司印章。郑国宇已转让公司股权,德强公司更名为淳固公司。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自2015年7月郑国宇转让股权后即无法联系郑国宇,故对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50万元借款的款项来源及交付过程,***陈述前后不一致,***称其中有30万元装在白色塑料袋中与杨道贵、李云生、小龙(高艳龙)一起送至德强公司,但二审法院当庭向高艳龙电话核实,高艳龙称不知情;***申请李云生出庭作证,该证人虽确认曾与***、杨道贵交付30万元,但称30万元是用布袋装着。***的陈述亦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故原审判决认定***的诉请主张欠缺证据证明,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山中
审判员  关 倩
审判员  郭 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