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63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2884311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旸,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淳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张永寒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