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29执586号
申请人:贵州德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9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德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德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9.77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2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5万元给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前支付5万元给申请人;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给申请人。申请人贵州德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9执586号案件的执行。
该案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贵州省余庆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