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2民初100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E2T19。
法定代表人:万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源,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瑞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安置区廉租房张小培家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H16D91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霜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兰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瑞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贵州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龙月芝
书记员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