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2民初339号
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绥阳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356624517。
法定代表人:蔡志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2K18437185Y。
法定代表人:方海湖,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莆建公司)与被告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演武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莆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演武亭村委会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建筑工程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合计159580.94元。事实和理由:云霄莆建公司与演武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6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及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诉讼中,云霄莆建公司主张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建设项目工程款,经双方摇号确认由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建筑造价。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漳司鉴委字第54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云霄莆建公司未能举证已实际缴交相应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等票据,因此鉴定结论中包含的相应项目159580.94元,应予扣减。现演武亭村委会应缴纳的税费79726.63元,云霄莆建公司已经实际代缴,缴纳票据交由演武亭村委会记账。但演武亭村委会应当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159580.94元(其中包括代云霄莆建公司支付的税费79726.63元)。
演武亭村委会辩称,应驳回云霄莆建公司的诉讼请求。1.陈政路商住楼E1、C01幢建筑系方泰武挂靠在云霄莆建公司的工程队进行施工,该工程未招投标,且演武亭村委会与云霄莆建公司,或是与方泰武均未签订合同。该工程属于“三无”工程,也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工程款的纠纷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云霄莆建公司只能主张据实结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劳保费、税金、人工费差价)均不能支持,且云霄莆建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支出规费、人工费差价等。2.在本案前,云霄莆建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过相关权利被驳回,现云霄莆建公司又以同一个事实进行诉讼,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3.税金系云霄莆建公司应当缴纳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间,演武亭村委会将址在云霄县陈政路商住楼E1、C01幢工程交由云霄莆建公司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涉案工程陈政路商住楼E1幢于2007年8月8日移交演武亭村委会使用,陈政路商住楼C01幢于2010年7月1日移交演武亭村委会使用。2015年2月15日、2015年11月30日,演武亭村委会共支付云霄莆建公司涉案工程中E1幢的基建款合计1000000元。涉案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定为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演武亭村委会应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E1幢工程款153320.49元及利息、C01幢工程款1583960.57元及利息。
另查明,云霄莆建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就涉案工程E1幢缴纳增值税33591.86元、C01幢缴纳增值税46134.77元。
本院认为,云霄莆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移交给演武亭村委会,故演武亭村委会有义务支付工程价款。(2019)闽06民终1309号生效民事判决以涉案工程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且云霄莆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为由扣除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故生效判决确定的演武亭村委会应支付给云霄莆建公司E1幢、C01幢工程款合计1737281.06元,不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因增值税包含于工程价款,应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现云霄莆建公司已缴纳相关税金,其向演武亭村委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云霄莆建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已实际缴交相应的规费及人工费价差,故其主张规费及人工费价差,本院不予支持。云霄莆建公司缴纳增值税系在(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事实,云霄莆建公司系基于新的事实起诉,故演武亭村委会主张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9726.63元;
二、驳回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1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5.5元,由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负担8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安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兆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