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富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0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甲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富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