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城镇志达电子配件部与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890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志达电子配件部与被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志达电子配件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志达电子配件部承担。
审判员  马玲玲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