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860号
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春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元,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军粮供应站综合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蓝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