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216号之一

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春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滨,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安徽省澳雅合金有限公司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4.02元,减半收取计4132.01元,由原告新疆兴德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马守元

人民陪审员  罗海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