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高新区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地块******。
法定代表人:管林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隗文化,女,1969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李成瑶,女,1995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丘五中**宿舍楼4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高新区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隗文华、李成瑶、***、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5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隗文华、李成瑶住在济南市章丘区、***住在济南市章丘区、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丘五中**宿舍楼407。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597号裁决书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