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02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普集镇凤凰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924616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山东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2016)第3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8399.2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