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391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富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59995342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朝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