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3538号
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自贡晨光科技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街道(原富世镇)吉祥路153号3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权的行使,不违背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4元,由原告自贡市富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必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