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153号3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倩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亮
书 记 员 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