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153号3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倩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亮

书 记 员 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