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93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先行调解程序后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诉讼中,被告***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为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