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杨淑芳等与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淑芳,女,汉族,1961年8月27日出生,自青海省乐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德琴,女,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红英,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向于2020年10月22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5.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负担。

审 判 员  汤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