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27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淑芳,女,汉族,1961年8月27日出生,自青海省乐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德琴,女,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杨红英,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告:**,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向于2020年10月22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5.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淑芳、杨德琴、杨红英、**负担。
审 判 员 汤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