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