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809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申请人:***,女,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梁山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01305290。
法定代表人:王成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廉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