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50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7号楼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013052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54号阳城景园9栋(阳城景园7、8号)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6NK9B。
责任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诉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