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明松、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227号 原告:明松,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54号阳城景园9栋(阳城景园7、8号)1**903室。 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明松与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明松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8元,由原告明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