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227号
原告:明松,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54号阳城景园9栋(阳城景园7、8号)1**903室。
被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明松与被告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明松于202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8元,由原告明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