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61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昌平区。
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支付苗木死亡费1332304.91元,案件受理费1669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苗木死亡费1332304.91元,案件受理费1669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和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焦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