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执保210号
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余,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彤彤,女,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黑龙江省。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五大连池支行账户1********存款112194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五大连池支行账户16********存款1121945.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
审判长 杨传革
审判员 刘国安
审判员 付长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赵伟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