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3486号
原告:**雪,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女,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天津中冶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大吴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起,街道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街道干部。
原告于海雪与四被告及第三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海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运正盼